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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含依据学业水平成绩录取)

此为待审稿,以广东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最终审批通过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50号)有关精神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东莞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4263

第五条  学院地址: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大学路3号;

邮政编码:523808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隶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院名称: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批次及“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批次。外省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文件要求而定。

第十六条  我院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与东莞理工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项目。学生在我院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后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高职院校普通高职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的学生进入东莞理工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东莞理工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我院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理工学院合作举办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高等专科教育项目,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计划招收135名学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体育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类、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类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院依据考生志愿和学院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普通高考体育类、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考文科类、理科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类专业录取时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志愿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高考投档总分相同时,按考生排位顺序择优录取,没有排位的省份及科类,则依次按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生专业分档时须符合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要求。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志愿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排位进行专业分档。

第二十四条  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要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普通高考美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总分,合成总分=(高考文化成绩/750×0.4+(术科统考成绩/300×0.6),按合成总分由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志愿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高考投档总分相同时,按考生排位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加分分值适用于专业分档。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对酒店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生身高1.68米以下、女生身高1.58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本工作岗位有身体素质要求,请男生身高1.68米以下、女生身高1.60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有关专业对考生视觉方面的要求见招生专业目录说明。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文科类专业学费 5250//年;艺术类专业学费 10000//年;其他类专业学费6410//年;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理工学院举办的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合作办学项目学费:17400//年;住宿费:六人间1100/生·年,四人间1400//年。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三十二条奖学助学基本措施

1.按国家规定评定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2.设立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特、一、二、三等奖,奖额分别为4000元、2000元、1000元、600元,总获奖面达36%

3.设立学院励志奖学金,奖金为10003000元。

4.设立专项奖学金:学生作品、论文、科技发明等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奖励2001000元。

5.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帮助贫困学生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6.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设立的奖助学金,奖励和资助有关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审计监察处

联系人:姚志坚

监督电话:076923306136

传真:076923306846  

电子邮箱:dzsjjcc@126.com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23306889

   真:076923306887

电子邮箱:zsb@dgpt.edu.cn

学院网址:http://www.dgpt.edu.cn  

招生网址:http://zsxx.dgpt.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东莞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授权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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