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作出我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调整的决定。我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自2016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执行新标准。
根据日前印发的《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我省高职院校文科类专业5250元,其他专业6410元。
同时,进一步加大资助力度,2016年底前,各高校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薪酬标准提高到不低于12元/小时,有条件的高校提高至不低于18元/小时。
调整后的学费标准自2016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执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6年秋季起入学的本、专科新生执行调整后的学费标准,现在校学生仍执行原学费标准。
【关闭】